时间:2026-0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理工大学襄阳专项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保证襄阳专项研究生课程学习质量和学位论文开题质量,建立筛选分流制度,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期考核与开题是襄阳专项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中期考核是指在襄阳专项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结束后,对其思想品德、课程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的阶段性考核。学位论文开题是指襄阳专项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通过阅读文献、调研提出学位论文选题报告,经审核后确定学位论文题目的过程。
第三条襄阳专项研究生中期考核与开题原则上需在襄阳示范区开展,襄阳专项研究生指导导师原则上需协同参加。襄阳示范区负责统筹协调中期考核与开题工作的整体组织、资源调配及跨部门协同,确保考核与开题工作规范、高效推进。
第二章 中期考核
第四条中期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思想品德,包括襄阳专项研究生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学术道德、集体观念、组织纪律等;
(二)课程成绩,包括襄阳专项研究生的学位课程成绩和完成学分情况;
(三)科研能力,包括襄阳专项研究生开展文献综述、发现问题、掌握研究方法等基本研究能力。
第五条中期考核按三级评定等级,90-100 分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考核为优秀的条件包括思想品德好、科研能力突出、学位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达到85分及以上、最低分不得低于80分且无重修记录。
考核为合格的条件包括思想品德好、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且学位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75分及以上。
第七条有以下情况之一,中期考核不合格:
(一)思想品德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学位课程学分加权平均成绩低于75分的;
(三)硕士累计3门次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文献综述、发现问题、研究方法等基本科研能力培养不足的。
第八条根据中期考核结果,对襄阳专项研究生作如下处理:
(一)中期考核优秀者在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选拔时予以优先考虑;
(二)中期考核合格以上者可继续学业;
(三)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中止学业并作退学处理。
第三章 开题
第九条襄阳专项研究生应按如下原则进行选题:
(一)选题应在科学创新上具有原创性或在技术创新上具有开拓性,应对知识创新或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选题范围应为所攻读学科专业的主要领域,应尽可能与导师所主持承担的科研项目相结合,同时充分考虑科研实验所具备的条件、科研经费和研究周期等因素;
(三)襄阳专项研究生论文选题还应符合培养方案的要求,襄阳专项研究生论文形式可以是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产品)设计、调研报告等。
第十条襄阳专项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包括:
(一)文献综述;
(二)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四)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五)进度安排。
第十一条襄阳专项研究生文献综述的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5000字;襄阳专项研究生文献综述引用的参考文献不得少于40篇,且外文文献不少于总参考文献的1/3。
第十二条襄阳专项研究生开题通过者,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其开题论文题目与学位论文答辩题目原则上应保持一致。开题不通过者,应修改至少一个月后重新申请开题。
第十三条襄阳专项研究生自开题通过到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襄阳专项研究生入学后自第三学期起,每个学期可在单位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中期考核与开题,应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内完成中期考核与开题。
第十五条中期考核与开题由培养单位在襄阳示范区组织实施。襄阳专项研究生中期考核与开题小组由3—5人组成,成员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导师资格。襄阳示范区可邀请襄阳市本地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家作为校外成员,参与开题答辩工作。中期考核与开题可同时进行,中期考核与开题小组可由相同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中期考核前,襄阳专项研究生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综合评定表》,培养单位须重点审核襄阳专项研究生是否已按照个人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位课程规定的学分。
第十七条开题前,襄阳专项研究生须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表》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书》。
第十八条中期考核小组对襄阳专项研究生思想品德、课程成绩、科研能力进行评议,评定中期考核等级。通过中期考核的襄阳专项研究生须进行30分钟以上PPT形式的开题汇报。开题小组对开题报告的文献阅读情况及文献综述、选题来源及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与创新点和进度安排作出评价,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九条各培养单位应在中期考核后两周内将考核不合格襄阳专项研究生名单和处理情况报研究生院。襄阳示范区需同步备案考核结果及处理情况。开题的时间和地点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研究生信息系统中备案,并与襄阳示范区对接联络,统筹做好开题筹备各项工作。
第二十条研究生院同教学督导与质量管理办公室不定期对开题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一条襄阳专项研究生如对中期考核与开题结果有异议,可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由各培养单位相关负责人和专家组成中期考核与开题复审小组,对考核结果进行复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襄阳示范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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