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理工大学襄阳专项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襄阳专项导师”)队伍建设与管理,保障襄阳专项研究生异地培养质量,强化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异地研究生培养的意见》(教研〔2021〕5号)、《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校研字〔2022〕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襄阳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襄阳专项导师是已取得学校相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中,研究方向与襄阳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度契合,依托襄阳示范区平台、科研项目与校企合作资源,负责指导襄阳专项研究生的教师。
第三条 襄阳专项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依据其研究领域、平台建设、在襄科研项目、校企科技合作、实验条件等,遴选适配襄阳专项研究生培养、服务襄阳产业发展的导师。
第四条 襄阳专项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严格审核、规模适度、结构优化、确保质量”原则,坚持服务襄阳产业、深化产教融合、强化平台支撑、保障培养质量原则,突出导师立德树人、学术水平、产业服务能力与指导实效,健全激励与退出机制。襄阳专项导师指导学生人数指标限制在校内原有基础上增加1-2人(管理干部和双肩挑业务干部指导学生人数按校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襄阳专项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的申请、审核、公示、备案及监督管理,未尽事宜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襄阳专项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的条件
第六条 申请襄阳专项导师招生资格,须已取得学校对应学科、对应层次研究生招生资格,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研究领域须与襄阳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新材料、先进制造、智能交通、大数据与人工智能、先进信息技术、现代管理、绿色建材等支柱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度匹配,服务湖北隆中实验室、襄阳示范区科教融合中心建设;
(二)依托襄阳示范区科研平台、湖北隆中实验室、校企联合实验室、研究生工作站等开展研究,具备在襄培养研究生的固定实验与科研条件;
(三)近5年在襄阳主持或主要参与立项的纵向、横向科研项目或社会服务项目,经费满足襄阳专项研究生培养需求,项目与襄阳产业技术需求紧密相关;
(四)有意愿与襄阳本地龙头企业、规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承担校企合作研发、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任务,具备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实践条件。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程序
第七条 襄阳专项导师招生资格须通过学校对应学科、对应层次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后申请,实行年度审核制。
第八条 审核程序包括学院审核、襄阳示范区核准、校研究生院审定备案,具体流程:
(一)学院审核。申请人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所属单位申请人是否具备学校当年招生资格,是否同意招收襄阳专项研究生;
(二)示范区核准。襄阳示范区收到申请材料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核准,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校研究生院;
(三)学校备案。校研究生院复核审定后备案,录入研究生系统。
第九条 如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襄阳示范区提出,示范区限期核查并回复;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向校研究生院申请复议,研究生院予以裁定。
第四章 襄阳专项导师的流出机制
第十条 凡经研究生院审核未取得研究生导师资格者,不具备襄阳专项导师招生资格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未能对所指导的襄阳专项研究生的教育和管理尽责,不履行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在襄阳示范区线下指导时间严重不足,所指导的襄阳专项研究生长期不在襄阳示范区培养的导师,暂停其申请襄阳专项导师资格2年。
第十二条 襄阳专项导师资格存续期间,襄阳专项导师应积极与襄阳本地单位开展科研合作,扎实做好人才培养工作,健全全方位协同合作机制;对在襄阳无科研项目、未实质开展科研合作与人才培养的导师,实行逐步退出机制。
第五章 管理职责及边界
第十三条 申请人学科/专业学位类别所属单位负责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该专业学位类别当年招生资格、是否同意申请人招收襄阳专项研究生。
第十四条 襄阳示范区负责襄阳专项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组织工作。襄阳示范区学生培养管理科负责襄阳专项导师招生资格审查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通知、审核、公示、材料流转、异议核查等;襄阳示范区科技与成果转化科、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科负责审查科技项目、经费、成果及实验室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院负责指导襄阳专项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最终复核审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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