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襄阳专项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答辩管理办法

 时间:2026-05-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理工大学襄阳专项研究生硕士学位答辩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学位授予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襄阳专项硕士学位申请人可采用学位论文或者国家规定的申请学位实践成果(以下简称实践成果)进行答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理工大学襄阳专项研究生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管理。襄阳专项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与申请学位实践成果答辩需在襄阳示范区开展襄阳专项研究生指导导师原则上需协同参加。襄阳示范区负责统筹答辩工作的组织协调、场地安排、流程监督、跨单位协同及突发情况处置,确保答辩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四条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二章 答辩资格审核

第五条申请人应在学校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申请答辩,答辩资格审核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通过;

(二)已根据导师、评阅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完成学位论文修改,或者完成实践成果优化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完善;

(三)所获学术成果满足学校答辩条件且经导师审核同意。

第六条学位申请人的答辩资格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位分会)负责审核。

各学院学位分会须将是否受理答辩申请及答辩资格审核结果及时告知学位申请人。襄阳示范区同步掌握审核结果,建立答辩资格审核专项台账。

第三章 答辩委员会组成与职责

第七条未实行指导委员会制的学位申请人,其答辩委员会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3人,委员均应是与申请人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主席原则上应是具有正高职称的研究生导师),其中至少2名为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一般有1名为所属学院学位分会委员;

(二)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中须至少有1名相关行业、产业或者企业专家,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组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位申请人的导师、副导师及兼职导师,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人的推荐人、论文指导教师以及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和秘书。

(四)指导老师全程参与答辩过程,作为答辩现场的重要参与人员,履行相关职责,但不列入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八条实行指导委员会制的学位申请人,其答辩委员会组成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硕士学位申请人的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少于3人,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应为其指导委员会成员;

(二)专业学位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中须至少有1名相关行业、产业或者企业专家,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组成有明确规定的,还应符合相关规定。

(三)指导老师需全程参与答辩过程,作为答辩现场的重要参与人员,履行相关职责,但不列入答辩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九条各学院学位分会应分学科专业建立答辩委员会专家库,一般应选聘本学科专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校内外知名专家。答辩委员会原则上应从专家库随机产生,或由学院学位分会负责人统一安排,应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广泛性、随机性。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由学院学位分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核签字同意。答辩委员会应尽量聘请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专家参加。襄阳示范区可邀请襄阳市本地相关领域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专家作为校外成员,参与开题答辩工作。

第十条答辩委员会应全面负责答辩相关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答辩工作的组织,确保答辩顺利进行;

(二)答辩前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进行认真审阅;

(三)答辩过程中,认真听取答辩汇报,学位申请人汇报结束后对其针对性提问;

(四)根据答辩情况进行评分,投票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答辩委员会应设答辩秘书1人,原则上应为校内教职工。硕士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教职工担任。答辩秘书的职责包括:

(一)在答辩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下,协助组织答辩工作具体事宜,安排答辩时间、地点及其他答辩准备工作;襄阳示范区负责对答辩时间、地点的合理性进行统筹协调,优先保障答辩场地资源。

(二)若答辩委员会委员不是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答辩秘书应至少在答辩前1周将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送交该委员审阅;

(三)收集答辩前所需材料,并将相关材料分别提交相关部门审查、签字、盖章;

(四)协助答辩委员会主席准备答辩委员会评语初稿,做好答辩记录,发放答辩表决票(表决票须加盖审查单位公章方有效),负责监票,并请答辩委员会成员在出席人员名单上签名,请答辩委员会主席在答辩委员会评语上签字;

(五)整理有关答辩材料并上交至所在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标准给答辩委员发放答辩酬金。

第四章 答辩程序

第十二条学院学位分会将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于答辩前5天通过线上校园网主页“学院通知公告”栏、研究生院网站和线下张贴等方式进行答辩公示。答辩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答辩人姓名、硕士生导师姓名、硕士学位论文题目或者实践成果名称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标题、学院名称、学科专业名称、答辩委员会组成、答辩时间(答辩开始时间务必标明具体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和详细地点等信息。凡不按要求公示者,校学位办将不受理其硕士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学校鼓励各学院广泛开展有利于学术交流、学术监督、学术互鉴的小规模集中答辩等答辩形式。硕士学位申请人集中答辩规模原则上不得大于4人每半天。襄阳示范区负责对公开答辩的组织形式提供必要的场地及设备支持,确保学术交流效果。

第十四条学院学位分会原则上应安排专人加强答辩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并安排与学位申请人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的硕士生参与旁听答辩。襄阳示范区可根据需要派员列席答辩会。

第十五条答辩应遵照以下流程:

(一)由学院学位分会主席、副主席或其他委员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开始;

(三)由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选题来源(可行性论证)、研究内容、理论依据、研究方法、创新点、学术成果情况及其与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之间的关系、评阅专家意见与修改完善情况等,以及各学科专业根据需要确定汇报的内容,硕士学位申请人报告时间不少于3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和旁听人员提出问题,学位申请人回答问题,其中硕士学位申请人不少于30分钟;

(五)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由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和来校后的学习、科研、实践、学术交流、国际合作等情况,并就答辩中提出的问题作补充说明;

(六)答辩会休会,学位申请人及参会人员退场;

(七)答辩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教育管理人员可列席;

(八)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宣读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评阅人及同行评议专家的评阅、评议意见综述;

(九)答辩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评议;

(十)答辩委员会委员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评语;

(十一)答辩委员会委员就是否通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十二)答辩委员会秘书填写《答辩委员会评语》,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分发《答辩委员决议》,由答辩委员会成员分别签字;

(十三)答辩会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申请人发言,答辩会结束。

第十六条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答辩未通过的,经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至少90天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经导师及学院学位分会同意,可重新申请答辩。

第十七条学位申请人对答辩结论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位办提交学术复核申请及其相关支撑材料。校学位办将受理的学术复核转交相应学院学位分会处理,学院学位分会应征得学位申请人导师意见后,按照要求重新组织公开答辩,答辩过程须有未参与前期答辩的学院学位分会委员列席;学院学位分会根据相关支撑材料及重新组织的答辩委员会决议在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重新组织公开答辩原则上需在襄阳示范区进行。

第五章 答辩后修改

第十八条学位申请人在答辩通过后应严格对照导师、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全面、认真、细致地修改学位论文或者优化实践成果并完善总结报告,填写“答辩后修改承诺书”,详细说明修改完善情况,包括修改章节及对应页码,经导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学位分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核后,方可分别提交学院学位分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会)。

第十九条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的修改,原则上不允许修改题目,如因评阅专家、答辩委员会委员提出确有必要修改的,须在答辩记录及修改说明中详细记录修改原因。

第六章 答辩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学位申请人在完成答辩后3天内(若答辩后需进行较长时间修改,由申请人与导师和学院另行商定)应向所在学院提交有关材料,各学院应按照学校档案馆有关要求及时完成学籍档案材料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硕士学位申请人答辩通过后应提交以下材料进行归档:

(一)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书,一式两份(包括答辩申请书、课程成绩单、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中英文摘要、导师对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的学术评语、所有评阅意见、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审定意见、答辩委员会成员组成名单、答辩记录、表决票、答辩委员会评语和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其中一份由学院统一转交至学校档案馆,另一份存于学位申请人人事档案(学历教育硕士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等档案由学院统一转交至学校档案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申请及评定书》等档案由学院移交至其人事所在单位,并将移交的凭证转交校学位办)。评定书内应贴有与毕业证和学位证照同底的彩色照片;

(二)学历教育硕士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总结报告原件1册、复印件1册(含电子版),存档方式如下:原件1册(线装)交学院资料室;pdf匿名版及word完整版电子版各1份交校学位办;复印件1册交学校图书馆(由作者本人送交);

(三)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报告一份,由学院存档。

第二十二条档案馆同研究生院探索性研究实践成果及其总结报告存档规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襄阳示范区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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