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7-05
第一条为促进“三重一大”制度在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的贯彻落实,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武汉理工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三重一大”是指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涉及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
第三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一)党的领导和党建工作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党的建设相关重要文件、报告、方案等。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6.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7.宣传思想工作、大学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事项。
8.加强对工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分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统一战线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9.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事项。
2.干部队伍建设规划、重大政策和制度,以及干部教育、培养、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工程计划和重要人才使用等重要事项,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和人才政治把关的重要措施。
4.教职工收入分配和福利待遇、奖励、惩处、民生保障和其他事关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事关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1.涉及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向与方针等章程规定的重要事项。
2.发展战略与规划、综合改革等重要事项。
3.学生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德师风建设、校园建设等示范区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4.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与调整等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5.影响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名称、标识等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的重要事项。
6.先进典型选树、宣传的重要事项。
7.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责任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件、重大法律纠纷事件、重大信访事件和重大舆情事件等涉及园区安全稳定事件的处置。
(四)其它应当由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一)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下属各内部组织机构干部的任免和党政纪处分。
(二)湖北隆中实验室直接管理企业的董事、监事及企业负责人等人选的确定。
(三)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确因工作需要在学校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兼职;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兼职,中层干部确因工作需要在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兼职。
(四)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领导干部、优秀年轻干部的推荐。
(五)上级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等人选的推荐。
(六)其它应当由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一)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方案的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分配方案、年度报告、考核验收等。
(二)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出租、转让)、房屋修缮项目(2万元及以上)、大宗物资(3万元及以上)采购、设备采购(5万元及以上)和购买服务(5万元及以上)等;
(三)科技成果的对外许可使用、转让和作价投资;
(四)国内及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中外合作办学、境外办学等重大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五)与地方政府、大型企业集团等开展重大战略合作项目;
(六)大型庆祝活动等重要活动项目安排;
(七)其他应由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包括:
(一)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审计报告的审定。
(二)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年度预算调整。
(三)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四)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受赠的非指定用途捐赠资金的使用方案。
(五)湖北隆中实验室的投资方案。
(六)湖北隆中实验室银行账户及资金的重大变动事项。
(七)其它应当由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3万元及以上)运作事项。
第八条按照上级规定或者经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党委认定,需要示范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三重一大”事项。
第三章决策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应当遵循《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学校及示范区相关文件。
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必须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并且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做好会议记录,要明确、完整、详细地记录决策事项与范围、决策形式与程序、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决策结论等内容,会议记录情况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
第十二条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三重一大”事项需要事先通过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党委会审核通过,再经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议题由班子成员提出,由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综合管理科负责收集。
第十四条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数方能举行。领导班子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研究干部任免必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第十五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逐项讨论,主持人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遵守会议程序和规定,认真听取每名班子成员的意见,对少数人的意见,也应认真考虑。对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逐个表决。表决事项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对意见分歧较大的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决。会议作出决议后,按照分工,明确实施的单位和负责人。
第五章 决策的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需要回避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制度。对所决策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后,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阅后,除涉密事项外,在一定范围内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把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纳入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有关要求向学校党委报告。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列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监督检查制度。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党委加强“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监督检查并督办;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的事项进行党内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一条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依纪依法分别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应当依据职责范围,明确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襄阳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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