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考勤及请假管理规定

 时间:2025-07-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事管理,加强考勤工作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武汉理工大学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中层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以下简称“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以下简称“隆中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襄阳示范区和隆中实验室领导班子成员请销假按照《武汉理工大学中层干部请销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考勤

第四条 襄阳示范区和隆中实验室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五天,除国家法定节假日调休外,一般工作日为星期一至星期五。

工作日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并于上下班时使用指定设备进行打卡考勤。

第六条上班时间开始后,超过考勤规定时间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处理;超过考勤规定时间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处理。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处理,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除特殊情况外,缺卡一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七条综合管理科将不定期检查考勤情况,一旦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请假

第八条 襄阳示范区和隆中实验室实行请销假制度。无故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且未到岗的作旷工处理,请假结束应及时销假。

第九条 请假应事先按级按流程申请,因情况紧急未能事先请假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单,说明请何种假、请假理由、请假日期与天数,经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后方可有效,凡被批准的请假审批单交人才与财务管理科备案。

第十一条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期,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时间执行。如无特殊情况事假年度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病假天数以二甲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为准。

第十二条 请假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填写请假审批单,1天以内由科室/团队负责人签署意见,1-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3天以上的由常务副主任或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党政联席会备案;

2)科室/团队负责人请假,填写请假审批单,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3天以上的由常务副主任或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报党政联席会备案。

第十三条 请假期间(除病假外),因单位公事或急事需要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襄阳示范区和隆中实验室工作人员请假结束后须按时上班,并及时到人才与财务管理科办理销假手续。

第四章 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 对请假弄虚作假以及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六条 上班时间未经分管负责人许可擅自外出办私事者,一经发现,每次记旷工半天。 

第十七条 外出工作办事前,须安排好相关工作,填写《外勤登记表》,审批权限按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八条对经常迟到、早退、旷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发工资。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迟到、早退、旷工者,按照以下标准扣发相关待遇:

(一)迟到、早退按照10/次扣发年终绩效,迟到、早退累计5次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二)旷工按照100/半天扣发年终绩效,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三)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按日扣发当月工资(日工资标准=月工资/21.75),同时按100/半天扣发年终绩效,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二十条年度累计事假超过15个工作日者,超出天数按50/半天扣发年终绩效,并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二十一条员工违反考勤制度,迟到、早退累计10次或者旷工10个工作日或者年度累计事假30个工作日,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才与财务管理科监督落实,由襄阳示范区管委会和隆中实验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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