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6-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襄阳示范区和湖北隆中实验室(以下简称示范区(实验室))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故障,保证示范区教职工、学生及周边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主席令8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主席令第4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等法规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验室)实验室安全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具体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本条例仅限示范区(实验室)范围内实验用特种设备。对在示范区(实验室)内施工的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特种设备,其安全工作应有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类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明确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总监、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维护保养人员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并积极配合年度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安全意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章 管理分工及职责
第七条示范区(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依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
第八条示范区(实验室)成立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组成(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示范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示范区管委会党委书记
副组长:分管示范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主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主任、分管示范区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
成员单位: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科、科技与成果转化科、综合管理科
第九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和遵守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落实,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
(二)根据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设置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管理或者作业工作。
(三)确保特种设备必要的经济投入和人员保障,定期组织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检查方案、内容和情况要记录在案。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定期召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会议,分析、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
(六)及时、如实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并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完善措施。
第十条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的特种设备安全总监,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实验室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负直接安全管理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二)建立健全针对本实验室特点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组织编写、修订结合本实验室风险源和特种设备安全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规程的执行,落实特种设备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责任。
(三)组织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四)组织制定本实验室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五)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评价工作,拟定并督促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六)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七)根据相关要求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并对安全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监督、指导特种设备安全员做好相关工作。
(八)对本实验室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分析研判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九)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并在相关科室完成报备审批程序。
(十)接受和配合示范区(实验室)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所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事故隐患的整改,如实提供相应材料。
(十一)当安全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用特种设备的决定。
(十二)配合示范区(实验室)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工作。
(十三)履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本单位要求的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宣传贯彻有关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常识,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二)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负责本单位具体负责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工作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三)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并做好记录。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演练。
(五)编制常规性安全检查的计划并组织落实,做好日常的特种设备定期检修、申报并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做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
(六)根据规定,配合有关机构做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汇总和统计工作。
(七)督促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职责
(一)在岗时段随身携带相应作业资格证件,做好设备运行记录,不脱岗、不离岗,并自觉接受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三)按照规定填写运行、交接班等记录。
(四)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五)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六)拒绝违章指挥。
(七)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八)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基本救援技能。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购置与安装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须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及所有权方的规定,完备审批手续。使用单位应选择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购置设备前必须进行充分而有效的论证,必要时要对生产厂家进行严格考察。要对产品的质量、技术性能指标、适用范围进行充分调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认证后方可购置。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护工作由生产厂家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验收、交接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并取得运行许可证,交接双方必须进行认真验收,同时移交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和安装调试及运行记录。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购置合同中质保金不得低于设备购置费的10%。质保期内的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责任由购置经办单位负责,质保期满后,由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维护保养。交接双方应如实了解并说明设备在一年质保期内的故障现象和原因。在故障依然出现和原因不详时,使用单位可拒绝接收。质保金必须在质保期满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支付。交接完成后使用管理方到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科备案。
第五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及维护
第十八条各实验室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在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管理科处登记备案,其内容为:
(一)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出现了两次,应保留一次即可。建议修改为:“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登记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和作业人员信息及所持相应资格证书。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安全检查记录。
(四)特种设备的定期培训、日常使用状况、故障维修记录。
(五)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第十九条国家有明确规定须持证有岗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的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由维保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出详细记录。各实验室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并及时处理,不可带故障和异常情况运行,对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应立即关闭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特种设备安全检验部门做好年检和日常安全监督工作,并依据检验报告及时进行整改。
第六章 特种设备的报废处置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使用管理单位应向特种设备的所有权方申请报废。相关报废手续批准后,应向原登记的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报废处置由资产所有权方负责,必须由有资质的回收公司回收。
第七章 事故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应明确指定专人操作,若因为违反安全规程、疏忽大意、不负责任和无证上岗操作而引发的事故应追究事故当事人和使用单位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襄阳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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