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时间:2025-04-0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优化导师队伍结构,规范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兼职导师)队伍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兼职导师是指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及科研能力且被聘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兼职导师管理按照质量优先、规模适度的原则,按需选聘,严格把关,定期考核,规范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新增兼职导师资格审核的条件

第四条新增兼职导师基本条件如下: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了解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

()身心健康,有时间有精力参与学校研究生指导;

()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在相关学科领域取得突出成果、能够为学校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作出贡献的申请人可适当放宽年龄;

()新增兼职硕导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新增兼职硕导应具有所申请学科专业领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六条兼职导师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一般应与聘请院系有密切的科教合作、产教合作等合作关系,其中境外申请人在申请时应与校内同层次研究生导师有合作关系。

第七条兼职导师聘期一般为5年,聘任期满需续聘的,需重新申请。

第三章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兼职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特别是各级保密法规,切实担负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履行育人育才职责。

第九条根据学科需要,兼职导师可开设有关专题讲座或研究生专业课程。鼓励结合自身工作和社会影响力,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和科研条件。

第十条兼职导师享有“武汉理工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称号,其他权利由聘任学院与兼职导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约定。

第十一条兼职导师参与研究生专业实践指导酬金按学校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执行;兼职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酬金按学校相关文件制度执行。

第四章考核管理

第十二条兼职导师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熟悉研究生教育相关政策,提升综合素质,提高指导能力。

第十三条对于已聘任的兼职导师,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兼职导师资格:

()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党纪党规而受到相关处理的;

()不履行兼职导师职责,不能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

()兼职导师及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或学术失范情形的;

()其他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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