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隆中实验室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隆中实验室(以下简称“隆中实验室”)横向科技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隆中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横向科技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主要包括隆中实验室对外开展科技服务活动,以投标等市场方式承担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各类科技项目。政地企共建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机构项目纳入横向项目管理。许可、转让类科技成果转化等项目也作为特殊类型,纳入横向项目系列。

第三条横向科技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签订与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结题与结账等。

第四条横向项目管理由隆中实验室、项目负责人二级管理。科技与成果转化科负责横向项目的归口管理以及横向项目的审核与监督、管理,为横向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直接责任人,按合同内容约定进行横向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对项目成果的真实性、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合理性和相关性等负责。

第二章 合同签订与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承担横向项目,应当与项目合作方洽谈合同内容,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对外参加横向项目投标需要提供的隆中实验室有关材料,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对项目负责人资格、项目真实性和承担能力等进行审查,由科技与成果转化科进行审核。科技与成果转化科负责隆中实验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行贿犯罪查询申请书、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等违法犯罪和廉洁相关材料的审核;人才与财务科负责隆中实验室有关财务资料的审核。

第七条为保证横向项目顺利执行,根据需要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安全协议)、廉洁协议(或者廉洁承诺书)以及保密协议等作为合同的附属协议,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科技与成果转化科审核,并加盖隆中实验室公章。

第八条横向项目合同经各方签章生效后,项目组负责将合同原件报至科技与成果转化科,办理立项手续。

第九条根据研究工作需要,重大横向项目原则上可另设 1-3个子项目,每个子项目设一个负责人。

具体办理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和拟作为子项目负责人共同申请、科技与成果转化科审核。

子项目设立要求为:

1.到账金额为300万元(含300万元)-500万元或软科学项目到账金额为100万元(含100万元)-150万元的,可设1个子项目;

2.到账金额为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或软科学项目到账金额为150万元(含150万元)-300万元的,可设2个子项目;

3.到账金额为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或软科学项目到账金额为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可设3个子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横向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依据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如期完成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横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与第三方合作(外协)的,原则上主合同应有明确约定。项目负责人与第三方洽谈合同内容,并按规定签订转委托合同。项目负责人应申明与第三方的关系,对第三方单位资质和履行合同能力、合作(外协)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和业务相关性等负责,并由科技与成果转化科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重知识产权保护,不得损害隆中实验室利益。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表论文、出版著作、申请专利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时应按合同要求进行。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科研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保障科研过程安全。特殊专业的横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技术安全法规,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对有保密要求的横向项目,项目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承担相应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科技与成果转化科应加强对所承担横向项目的过程管理,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横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项目组负责处理,科技与成果转化科协助处理。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于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当年办理入账手续。如下一年办理入账手续,须在经费到账1个月内办理完毕;超过1个月的,该横向项目经费纳入科研项目工作量统计。

第四章 调整与变更

第十八条因故需要对项目名称、研究计划、研究经费、成果形式、完成时间、知识产权以及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或者联系人等重大事项调整的,需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项目成员组成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有效证明,并经隆中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核,以书面形式在科技与成果转化科备案。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等原因无法履行项目经费管理的,可授权一名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外聘专家所承担的项目,可以书面委托一名项目组其他成员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经费的使用。具体办理程序为:项目负责人申请,被授权人同意,科技与成果转化科和人才与财务科审核,隆中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因调离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须另行指派项目负责人。由科技与成果转化科审核,隆中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五章 结题与结账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及时提供委托方出具的结题证明等材料,科技与成果转化科审核后办理项目结题。

第二十三条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结题方式的,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结题的相关材料,经科技与成果转化科审核后办理项目结题。

第二十四条项目结题后,应按照隆中实验室相关规定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利用项目结余经费从事科学研究,需对外签订合作(外协)合同的,参照转委托合同审批程序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做好项目立项及实施过程中原始资料的保存;项目结题后科技与成果转化科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保存。

第二十七条隆中实验室适时建立覆盖横向项目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并将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的横向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八条未经隆中实验室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私自转让技术成果。如有私自转让行为的,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如与签约方发生纠纷,当事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九条隆中实验室对于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国家和隆中实验室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应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隆中实验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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