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隆中实验室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4-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隆中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实验室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国家、地方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纵向科研经费是指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以实验室名义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实验室财务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第五条人才与财务科、科技成果转化科、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六条人才与财务科负责纵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负责指导科研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科研项目聘用人员进行管理。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科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相关事务管理,主要包括科研经费及其类型的认定,科研合同管理、项目立项、项目预算上报及调整、科研项目绩效考核、外拨经费等相关性审查。

第八条综合办公室负责管理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验收建账、调剂处置等管理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纵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项目负责人应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加强科研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纵向科研经费预算,科技成果转化科审核后上报预算。

第十一条经费预算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和配套资金均须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配套资金须预先落实配套资金来源,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逐步做到配套资金专户核算和管理。配套资金来源主要包括项目组横向经费、合作单位提供的专用于该项目研究的资金等,原则上不得以财政资金作为配套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相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纵向科研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科目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在编制支出预算时,除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通用设备、办公材料、业务招待费、专利维持费、业务通讯费等,间接费用预算比例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不允许编制间接费预算的项目应编制管理费预算,若管理费预算低于实验室计提比例,可在项目结余经费或相关横向项目结余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程序,项目预算总额调整的、项目预算总额不变但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项目预算总额不变但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应当按项目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实验室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调增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设备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调增。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十四条实验室参与的纵向科研项目涉及设备费预算调增和总额调整事项,需先报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纵向科研经费到款后,人才与财务科凭科技成果转化科院开出的科研项目到款经费分配单(首次到款时须附计划任务书、预算批复或协议书)办理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纵向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各项目之间不得互转经费。若根据项目任务书或协议书要求分解任务,应在项目首次到款立项时由科技成果转化科按规定一次性分解到位,同时须对经费预算进行分解。

第十七条纵向项目一般不开具收款票据,若拨款单位要求提供票据,可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支出执行下列相关规定。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对科研急需的设备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以不进行招标投标程序。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 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业务协作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野外考察、心理测试及其他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科研活动支出,按照实事求是、厉行节约、证据完整的原则,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从科研经费中列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应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参照湖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及实验室劳动用工薪酬管理相关规定,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发放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间接费用是指实验室作为科研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实验室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燃料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纳入实验室财务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实验室计提管理费按照纵向科研经费总额5%人文社科类4%)计提,在间接费用中列支,由实验室统筹使用。

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通用设备、办公材料、业务接待费、 专利维持费、业务通讯费等费用,可在间接费用中列支,也可全部用于项目组的绩效支出。

第十九条间接费用中的业务接待费标准按照每人每正餐不超过300元执行,凭科研业务接待单及票据据实报销。

第二十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纵向科研项目发生的 5万元以上(含5元)的测试加工、印刷出版、仪器设备购置、物资材料采购、实验室维修等支出,均应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按照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需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发放科研项目评审费、专家咨询费,需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或会议纪要)、领款人身份证号码、经领款人签字的发放表等。

第二十三条纵向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决算与结余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纵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的准备工作。经费决算必须如实反映已支出经费的情况,确保决算报表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由项目组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项目结余资金可列支与科研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等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执行科研诚信档案和科研诚信“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控制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的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将根据信息公开相关管理规定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批复、预算调整、经费支出、外拨经费、资产购置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在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追缴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纪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通报、诫勉、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追责或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国家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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