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隆中实验室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4-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北隆中实验室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湖北隆中实验室(以下简称“隆中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是指隆中实验室在日常运转过程中停留于货币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三条设置出纳岗位,负责货币资金的管理,按照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的原则,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第四条货币资金管理,应建立相互制约和监督制度,不得由一人全程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二章 现金管理

第五条根据业务情况和实际需要,合理核定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限额存放现金。

第六条现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使用现金应从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按规定从银行提取。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第七条现金支出应符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金结算起点为1000元,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通过银行进行转账支付。

第八条出纳人员须以会计人员审核签章的记账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现金业务办理完毕,应在记账凭证上加盖个人名章。

第九条银行结算凭证和纸质支付密码件应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出纳人员在开具结算凭证时按规定填写支付密码。

第十条出纳人员对现金负责,发现差错,应立即报告并组织清查,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一条会计人员应检查库存现金盘点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不符,必须督促出纳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长款交公,短款由经办人赔偿。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二条根据规定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并按规定办理银行账户的变更及年检等。

第十三条遵守银行结算制度,按规定签发各类银行票据和办理银行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人员负责购买,按规定进行登记、保管等。会计人员应不定期进行检查、盘点和核对,并做好记录,发现账实不符情况,应及时报告和查找,保证银行结算票据的安全。

第十五条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鉴实行由出纳人员和会计人员分别保管并按规定使用,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

第十六条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等远期结算凭证,应建立备查簿进行登记,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并按期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实行银行存款定期对账制度,出纳人员每月15日前应完成对账及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负责及时查找和落实未达账项的相关问题。对于2个月以上的未达账项必须认真清理,限期解决。

第十八条实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签制度:出纳人员应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装订归档。会计人员应审核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经业务科室负责人审签;年末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应经襄阳示范区常务副主任审签。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库存现金与账面余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

(二)支付款项印章是否由专人分别保管,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三)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四)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隆中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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