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隆中实验室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4-12-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湖北隆中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实验室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实验室对外开展科研及科技服务活动从相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包括根据合同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经费。

第三条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坚持合同约定、激发活力、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凡以实验室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研经费,应全部纳入实验室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

人才与财务管理科科技与成果转化科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科等相关科室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人才与财务管理科负责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科技与成果转化科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相关事务管理。主要包括科研经费及其类型的认定,科研合同管理、项目立项、项目预算调整、业务协作费及委托代购设备等相关性审查资产与实验室安全科负责管理科研经费购置和形成的固定资产验收建账、调剂处置等管理

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在承诺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横向科研经费到款后,人才与财务管理科科技与成果转化科开出的横向科研项目收入分配单办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条横向科研经费实行专项管理,经费分解原则上应在项目立项时由科技成果转化科按规定一次性分解到位。

第十一条横向科研经费付款单位名称、银行账号应与合同约定相同。对于特殊原因出现付款单位与项目合同不相符时,须取得项目合同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一般实行款到开票方式,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开票的,项目负责人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办理预借票据手续,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同一科研项目原则上一次办理一张预借票据,前一张预借票据的款项未收讫前,不再办理新的预借票据。

第十三条横向科研项目收入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项目可以免税。需要申请免税的,项目组应在开具发票前按规定程序办理免税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横向科研项目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人员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及合同约定的内容

(一)设备费。设备费是指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仪器设备购置或试制、运输、安装、升级改造、租赁、维护等费用。除委托代购设备外,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实验室统一管理

(二)业务费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试验、设计、咨询数据采集、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业务协作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业务协作费由科技成果转化科按规定签订技术合同。

(三)人员费人员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放给项目组成员的科研酬金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含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和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劳务不得发放给实验室在职在编人员。

专家咨询费标准执行实验室相关规定,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发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人员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据实发放。

(四)管理费。按照到账经费的5%计提。科研项目涉及的委托代购设备及业务协作费,不作为提取管理费的基数。

对于需要编制预算的横向科研项目,若管理费预算低于实验室规定标准,原则上差额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中列支

(五)其他费用。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以外的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费用。其他费用包括税费、业务接待费、工作餐办公用品费、科研劳保用品费、汽车租赁费、车用燃料费等。

第十五条除特殊情况外,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发生的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测试加工、印刷出版、仪器设备购置、物资材料采购、实验室维修等支出,均应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十七条横向科研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项目结账前必须结清所有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以及其它未了事项。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后,转入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统筹使用。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申请新项目预研阶段的开支和项目自筹资金的配套。可以列支与科研相关的设备费、业务费人员费、其他费用(包括业务接待费、工作餐办公用品费、科研劳保用品费、汽车租赁费、车用燃料费、培训费等;可以为参与项目的人员交纳学费,资助研究生从事学术活动等,及科研项目计提不足的管理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经费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劳务性支出,或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酬金和专家咨询费;列支其他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二)违反规定或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委托代购设备;

(三)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四)违规拆分发票报销;

(五)违规超标准接待;

(六)列支礼品、烟酒以及与项目无关的接待费用;

(七)列支非实验室车辆的年检费、保险费、路桥年费等;

(八)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发票套取项目资金;

(九)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十)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重违纪的,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二十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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