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隆中实验室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时间:2024-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隆中实验室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湖北隆中实验室(以下简称“隆中实验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隆中实验室各类国内公务接待活动。活动内容严格限制在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范围内。

第三条隆中实验室的国内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于实验室事业发展、务实节俭、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在接待工作中,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举办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章 接待原则

第四条国内公务接待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属于接待范围内的活动,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二)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三)未经审批的庆典、论坛、展会、赛会等大型活动,或未纳入活动方案的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

(四)接待襄阳市单位的公务活动,除确有需要外,不安排住宿,一般不安排用餐。

第五条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规范接待审批,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公务接待审批由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常务副主任审批。

第六条隆中实验室举行活动,需邀请其他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应向受邀方发送正式邀请函。

第七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有意造势或搞夸张性宣传,严格控制陪同人数。

第八条接待住宿要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原则上安排在隆中实验室内部接待场所。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在房间内摆放花篮和果篮。不得承担接待对象住宿费,受邀参加会议人员的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接待本市来访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

第九条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用餐标准和要求:

(一)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早餐每人不超过50元,中餐或晚餐每人不超过90元。会议用餐每人每天不超过130元,科研经费开支的接待费遵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外事接待按相关规定执行。用餐应以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用餐。

(二)公务接待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国内公务接待实行清单管理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综合办公室应如实填写《湖北隆中实验室国内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湖北隆中实验室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并由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常务副主任审签。

第十二条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一)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自行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场地租用、医疗等费用。

(二)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以及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四)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接待费资金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采取一事一报,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接待单位邀请函、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名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按规定如实报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情况应当按年度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公务接待制度、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隆中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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