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湖北隆中实验室“包干制”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时间:2024-12-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湖北隆中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项目经费包干制的相关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管理“包干制”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管理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纳入实验室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支出管理按照实验室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主持或参与、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实行“包干制”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承诺制。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启动时签署承诺书并提交科技成果转化科备案,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实验室作为项目依托单位,履行法人主体责任。科技成果转化科、人才与财务科、综合办公室等部门协同配合,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加强科研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作为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 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八条“包干制”项目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费、业务费、

劳务费,以及实验室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燃料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

第九条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无需编制经费支出预算,除绩效总额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经费3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人文社科类项目不超过50%)的比例控制外,其它科目均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

第十条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项目执行进度自主确定,发放对象可放宽到科研团队成员,按相关办法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实验室依据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资金决算报表并按照实验室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程序,在校内公开项目相关信息,接受内部监督。

第十四条项目结题后,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十五条项目无法按期完成,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延期或提出终止申请。项目被终止的,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终止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应按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和科研诚信“黑名单”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健全科研诚信教育、制度建设、监督控制并重的科研诚信体系。

第十七条项目经费应接受国家、上级主管部门以及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实验室将按相关规定追责和问责;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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