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6-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发展,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按照《武汉理工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试点改革的实施方案》《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办法》《武汉理工大学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襄阳示范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加强襄阳示范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旨在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促进研究生教育与产业、行业、企业的资源融合和优势互补。对接行业企业技术革新前沿,提高学生的科技创新能力、职业胜任能力、实践动手能力,为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提供重要支持,进一步增强我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的能力,推动研究生教育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襄阳示范区研究生指导教师,包含校内导师和校外兼职导师。

第二章研究生指导教师聘任条件及其职责

第四条校内导师须为具备招生年度研究生导师资格教师;校外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须符合武汉理工大学校外兼职导师相关聘任条件,优先考虑从学校在襄阳市建立的各级研究生工作站、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合作企业聘任。

第五条校内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全面指导研究生的实习实践、课题研究、学位论文等工作。

校外兼职导师负责研究生在襄阳专业实践期间的指导和管理,具体指导研究生的企业专业实践,协助校内研究生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的课题研究以及学位论文等工作。

第六条校内导师对在襄研究生采取现场、线上等多种形式进行指导,每周不少于1次,每学期现场指导不少于3次;校外兼职导师须安排在襄研究生每周2-3天到其所在企业开展专业实践,对研究生进行现场指导。

校内导师与校外兼职导师应每月进行不少于1次的沟通交流,及时掌握研究生在襄阳期间的学习、科研、生活等情况。

第三章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校内导师由其所在学院负责管理和考核。

襄阳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对校内导师在襄阳示范区指导研究生的时长、次数等进行登记和检查,并将相关情况在年终考核前书面报校内导师所在学院。

第八条襄阳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对校外兼职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程实践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发放其岗位津贴、聘期考核及续聘等的依据。

第九条襄阳示范区管委会负责受理示范园区内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与导师相关事项的异议处理。

第十条研究生指导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办理转导师手续:

(一)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职的;

(二)调离襄阳工作的或调离原工作单位不能继续履职的。

第十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必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文件规定履行导师职责,出现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师德师风、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襄阳示范区为校内导师在襄阳示范区指导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科研办公与住宿生活条件保障,优先推荐与襄阳市相关企业开展科研合作。

第十三条襄阳示范区为校内导师到襄阳示范区指导研究生,根据往返襄阳次数据实报销差旅费及补贴,差旅费及补贴由襄阳示范区管委会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四条校外兼职导师为襄阳示范区研究生授课或开展讲座的,其授课与讲座酬金标准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由襄阳示范区管委会专项经费列支。

按照学校规定,校外兼职导师的岗位津贴标准为每生每年500元,由襄阳示范区管委会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五条学校鼓励校内导师或科研团体与校外兼职导师所在单位共建各类研发机构、共同申报研究项目、联合开展技术攻关;鼓励校内教师到合作企业创新创业,优先向校外兼职导师所在单位转化先进科技成果;支持相关学院为校外兼职导师所在单位提供员工技术培训;推荐优秀毕业生到校外兼职导师所在单位实习、实训、就业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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