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2-06-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研究生管理,根据学校研究生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和襄阳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襄阳示范区开展专业实践的研究生。

第二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三条研究生安全教育管理建立襄阳示范区管委会、导师和教学科研团队驻襄教师、研究生辅导员三级责任体系,负责做好研究生日常安全教育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四条襄阳示范区管委会对示范区内研究生安全教育管理履行全面责任,导师和教学科研团队驻襄教师导师履行第一责任,研究生辅导员履行直接责任。

第五条导师和教学科研团队驻襄教师导师及辅导员要对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外出实习、社会实践及日常活动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定期关心了解研究生在襄阳示范区的学习生活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日常管理,注重心理疏导,积极组织文化活动,维护好示范区内安全和稳定。

第六条研究生应按规定参加襄阳示范区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需由个人提出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

1)请假1周以内:导师签字同意,实践单位同意,教学科研团队驻襄教师和襄阳示范区相关部门备案。

2)请假1周以上到2周以内:导师同意,实践单位同意,教学科研团队驻襄教师审批,报襄阳示范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备案。

3)请假2周以上到4周以内:导师同意,实践单位同意,教学科研团队驻襄教师同意,襄阳示范区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报襄阳示范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备案。

4)请假4周以上到8周以内:导师同意,实践单位同意,教学科研团队驻襄教师同意,襄阳示范区管委会负责人审批,提交襄阳示范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备案,并提交学生所在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副院长和副书记同时备案。

第七条请假期期满后一天之内向导师和研究生辅导员销假,如因故不能如期销假,须办理续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八条连续2个月以上无法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研究生突发事件处置应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由襄阳示范区管委会负责人任组长,研究生导师、教学科研团队驻襄教师、研究生辅导员和学生家长等任成员。按照以生为本、快速反应、科学规范、依法处置的原则开展事后处置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十条研究生应遵守学校有关住宿管理规定,同时遵守襄阳示范区制定的宿舍管理有关规定,配合襄阳示范区物业部门的日常管理和宿舍安全卫生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原则上在襄所有研究生在校内不再安排住宿,须按照襄阳示范区统一安排住宿,不得私自调换宿舍和留宿校外人员。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换宿舍,需经申请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换,具体申请流程为:

(一)自行协商确定调换宿舍方案;

(二)提交调换宿舍申请表(每月第一周受理);

(三)襄阳示范区学生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检查房间设施设备和卫生情况后入住新宿舍;

(五)报物业备案。

第十二条研究生每天晚上11点前必须回到园区宿舍就寝,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外留宿的,应当履行报备、请假手续:

(一)因在襄参加企业实践离开襄阳示范区的,应当向研究生辅导员报备;

(二)因故须离开襄阳市的,应当经导师和教学科研团队驻襄教师审批同意,按请销假手续执行。

第四章“三助”岗位管理

第十三条襄阳示范区参照学校“三助”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研究生“三助”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三助”岗位设置与聘用程序:

(一)岗位设置。襄阳示范区下属相关部门提交《三助岗位需求申请表》,其中助管岗位需求由襄阳示范区管委会初审、汇总和审定。

(二)发布通知。面向研究生发布岗位需求通知。

(三)组织招聘。襄阳示范区所属单位自行组织招聘并汇总拟聘用人员材料,报襄阳示范区管委会。

(四)学校审批。襄阳示范区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院审批。

(五)聘用上岗。襄阳示范区所属单位组织聘用人员培训上岗。

第十五条襄阳示范区指定专人作为聘用“三助”岗位的指导教师,负责日常管理和考核,使其在完成岗位职责同时,提高工作能力。从事“三助”工作研究生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工作的,应提前两周向用人单位申请提出辞职;研究生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考核不达标时,用人单位可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襄阳示范区负责“三助”岗位指导老师每月按时填报《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三助岗位月度考核表》交襄阳示范区汇总,审核后发放。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助管、助教和助研津贴,每项按实际工作月份计发。

第五章学生组织管理

第十八条襄阳示范区根据工作需要和研究生需求建立研究生组织,相关学生组织按照校级认定,学生干部纳入学校学生干部体系。襄阳示范区相关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学生组织的成立、审批、组织建设、活动开展、财务、宣传和奖惩考核等工作,将学生组织建设成为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强化学生组织育人作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襄阳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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