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细则

 时间:2023-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教育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武汉理工大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以下简称“襄阳示范区”)应高度重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专业实践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应主动与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相关的企业、行业和政府部门等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以下简称“研究生工作站”),为研究生进行专业实践提供长效稳定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专业实践基本要求

第三条 专业实践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基本要求,对于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条 专业实践是研究生的必修环节。研究生须依托具体项目从事专业实践活动,熟悉本行业工作流程和相关职业规范。专业实践活动以在校外实践单位进行为主。

第五条 专业实践具体时间要求参照国家相应专业学位教指委指导性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业实践内容:襄阳示范区或导师根据相关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培养目标要求和研究生个人实际情况而定,可以是教学实践、生产实践、科研实践、工程实践、产品设计、工艺研究、艺术创作、实际问题调研、活动组织等。

第七条 专业实践方式:应体现“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校内实践与校外现场实践”相结合、“专业实践与论文工作”相结合。

研究生可在导师的安排或同意下选择以下方式:

(一)依托研究生工作站提供的研究项目或实践岗位;

(二)依托导师自身所承担的应用型科研课题;

第三章 专业实践过程管理

第八条 校内导师与企业导师(以下简称“双导师”)共同负责指导专业实践活动。在研究生工作站进行的专业实践以企业导师指导和管理为主。在非研究生工作站实践单位进行的专业实践主要由校内导师负责指导和管理。  

第九条 研究生在双导师共同指导下制定好个人专业实践计划。

第十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与在校期间享有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

(一)应及时做好专业实践有关工作笔记,主动向双导师汇报工作和思想等情况,具体汇报时间和方式由导师与研究生协商确定;

(二)应根据专业实践内容,在双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工作;

(三)应严格遵守学校、研究生工作站或其他实践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有关工作安排。

第十二条 研究生进入研究生工作站或其他实践单位后,中途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进行专业实践的,本人提交书面申请,须征得双导师以及襄阳示范区学生培养管理科同意后方可离开。

专业实践单位变更后,专业实践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活动结束后,研究生应完成《武汉理工大学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登记表》撰写工作。

第四章 专业实践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襄阳示范区应坚持客观公正、重视实践效果、兼顾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特点等基本原则,并认真组织和落实研究生专业实践考核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考核重点:主要考查专业实践与学位论文结合程度;能否提出解决问题的新见解与新方法;解决途径是否具有改进与革新之处;成果是否具有一定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等。

第十六条 考核等级分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不给分)”。“及格(60-69分)”及以上等级为“考核通过”。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违反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

(二)专业实践不认真,未完成专业实践计划;

(三)违反学校、研究生工作站或其他实践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四)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襄阳示范区应根据不同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学科背景和职业领域任职资格要求的特殊性,创新专业实践模式,加强专业实践过程管理与结果考核,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制定《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细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襄阳示范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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