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以下简称“襄阳示范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规范研究生工作站建设与管理,提高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水平和利用成效,全面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襄阳示范区研究生工作站是指我校与合作单位经友好协商共同建立的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的场所。
第三条 研究生工作站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践能力和职业资质胜任能力提供实习实践平台和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按需设立、分级管理、合作共赢、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研究生工作站的设立
第五条 研究生工作站由学校与有关单位共同建立,名称为“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研究生工作站”。
第六条 研究生工作站设立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区域或行业内具有代表性,其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或学位论文研究的要求;
(二)有一定数量的符合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长期稳定为培养研究生提供科研合作项目并拓展合作范围的能力和潜力;
(四)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
(五)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同时接收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参加实践研究;
(六)同一基地的构成单位应在同一城市或地区。
第七条 研究生工作站设立的程序如下:
(一)提交论证报告:由襄阳示范区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合作基础向研究生院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合作单位的行业性质、基本条件、适用专业领域等;
(二)实地考察:由襄阳示范区组织人员到拟建设工作站的单位进行考察和磋商,由襄阳示范区填写《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申报表》;
(三)签订协议:由研究生院会同襄阳示范区根据实地考察和磋商结果拟定合作协议,经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挂牌。
第八条 合作协议到期后,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和合作成效,可续签协议;未续签协议的工作站自动终止合作并取消工作站资格。
第三章 研究生工作站的建设
第九条 各基地须组建导师团队。导师团队由基地的校方主要负责人牵头组建,导师可以来自不同的学科领域,每个学科领域至少包含一名校内导师和一名基地的合作导师。所涉及的学科领域根据工作站的实际情况确定。
(一)合作导师由基地依托单位和学院推荐并开展必要的培训。合作导师可担任实践教学的任课教师或对研究生论文进行指导;基地工作小组每年对合作导师进行年度考核,并按工作量核发酬金。
(二)校内导师由学院选派,除选派研究生导师外,还需选派青年教师参与导师团队,具体负责参加专业实践研究生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研究生工作站的管理
第十条 基地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要求建立和完善研究生实践安全管理办法、基地运行管理办法,加强过程管理。襄阳示范区与基地依托单位间建立定期交流制度。
第十一条 襄阳示范区与基地依托单位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落实和保障研究生开展实践研究活动期间必要的生活、学习、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将研究生实践研究活动所需经费纳入研究生教学质量建设项目预算,主要用于支付企业导师酬金,为学生外出实践期间购买保险等。
第十三条 鼓励合作单位在基地设立专项基金或进行适当投资,推进基地的建设与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合作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派出的相关管理人员和研究生提供适当生活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襄阳示范区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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