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研究生企业导师队伍建设,规范导师岗位管理,提升导师育人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企业导师岗位权责
第二条 企业导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模范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具有过硬的政治素质、高尚的师德师风和精湛的业务素质,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引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各企业导师应结合企业所面临实际问题,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实习实训工作,加强与研究生的校内导师沟通,对所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课题研究方向与内容提供建议 。
第四条 学院应明确和细化各类研究生企业导师的职责,保障和规范企业导师的指导、评价和管理权,支持企业导师履职尽责,按照规章制度严格研究生培养管理,营造尊师重教氛围。
第三章 企业导师的选聘
第五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敬业精神,遵纪守法,能够对研究生培养给予切实有效的指导。熟悉所指导的学科领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原则上应满足下列学术及科研条件之一:
(一)近5年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篇;或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撰写项目结题报告1份;或以第一发明人获得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及以上;或曾参编行业、国家标准的制定;
(二)近5年承担厅局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排名前5);或承担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或工程管理项目1项(排名前5);
(三)近5年获得厅局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
(四)对专业实践能力和业务水平突出的申请人,可适当放宽学术和科研条件要求。
第四章 企业导师选聘程序
第六条 企业导师选聘应符合相应导师岗位的基本要求,并经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审核,备案。
第五章 企业导师培训
第七条 取校院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开展研究生企业导师培训。培训可通过讲座报告、交流研讨、经验分享等多种形式开展。
第八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含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学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企业导师岗位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企业导师岗位职责、完善选聘制度、强化岗位培训等具体措施。
第十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武汉理工大学襄阳示范区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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